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学位审查原则,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同济大学章程》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同济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并被学校或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等上级单位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本办法中的“不合格”学位论文,是指评议结果中总体评价为“不合格”、“存在问题”或“学术不端”或任一项评价指标值低于60分的论文。
第三条 研究生院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
第四条 “不合格”学位论文处理分别为授予学位前和授予学位后的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1. 授予学位前的“不合格”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应在答辩前参加学校或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抽检评议,被抽中的学位论文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如学位论文被评议为“不合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在收到评议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认定和处理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2. 授予学位后的“不合格”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我校所有已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参加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抽检评议;所有已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参加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抽检评议。如果学位论文被评议为“不合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该结果,并将结果反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 对于“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
对于授予学位后被抽检的学位论文,如被评议专家指出存在“学术不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的认定和处理。
(1)由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在一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
(2)研究生培养所在学科委员会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核查,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3)研究生培养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4)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并做出评议决定;
(5)将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及后期处理程序告知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定是否撤销学位论文作者的学位。
第五条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通报批评,限制其招生;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存在“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限制其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六条 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与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年度教学状态评估及研究生招生资源配置等挂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济大学关于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不合格论文处理的暂行办法》 (同研〔2004〕056号)同时废止。